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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辉辉)(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铁山路贵和路口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手持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论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带至邹城市叔和医院抽取血液,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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