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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金峰)(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村委会步**39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的菜园内种植了罂粟种子,2020年3月份长出了1532棵罂粟幼苗,后被发现,经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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