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940418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XX海鲜广场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XX号XX,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XX号楼XX。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隋X,辽宁XX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XXXX的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御泉华庭小区出发,途经天后宫路、小北街、白塔路、北顺城路、西顺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风雨坛街58号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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