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沙河口区**饭店经营者,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29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6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19时许,辛某某至本市沙河口区**园**号楼****饭店内找人期间与饭店经营者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木凳殴打持啤酒瓶的辛某某,致被害人辛某某左腕关节损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上唇损伤致遗留疤痕长0.6厘米,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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