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52分,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路与**路路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军大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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