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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雪成)(公开版)_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蕴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开封县,住乌鲁木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发现**矿地磅已修好,于某某、吴某某与施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在**矿地磅安装遥控装置,以“遥控运输车辆比实际装载减少15吨的方式”盗窃**矿的铅锌粉。施某某与马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马某甲、赵某某联系安装遥控装置人员,马某甲和赵某某联系马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带马某乙到富蕴县与于某某、吴某某等人联系,由马某某晚上从窗户进入**矿地磅房安装遥控装置,由赵某某操作遥控装置。2016年6月至10月,于某某、吴某某、梁某甲、林某某、刘某某组织汤山虎(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顾某某(另案处理)、冯某甲(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孙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亢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冯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孙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盗窃**矿铅锌粉,将盗窃的铅锌粉运输至马西明位于乌鲁木齐米东区志芳铁建经销部院内库房中,由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登记、过磅、装卸,马某甲和施某某联系运输车辆将盗窃的铅锌粉拉运至甘肃省**市,由施某某将盗窃的锌粉销售给梁某乙(另案处理)和朱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吴某某、马某甲等人共盗窃**矿锌粉共计922.77吨,铅粉249.48吨。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参与犯罪1次,盗窃**矿锌粉15吨,经鉴定,张某甲盗窃数额为5.128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超级柜台客户回执、退赔退赃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缴款凭证、交纳保证金转账凭证、缴纳保证金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搜查笔录、前科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磅单、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分析报告单、交易明细、民事调解书、结算单、资金情况、北货场锌粉自卸情况、北货场铅粉自卸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乌市不带票第二批锌粉及运输结算单、马某甲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吴某某、顾某某、李某乙、马某甲等人开户记录、交易明细、金某某等32人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开户记录及交易明细、施某某向王某甲(于某某)转账明细、吴某某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终止侦查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丙、马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田某甲、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祁某某、蒋某某、王某丙、尤某某、李某丁、徐建国、王某丁、田某乙、王某戊、牛某某、陈某某、王某己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于某某、吴某某、梁某甲、林某某、刘某某、汤某某、付某某、顾某某、冯某甲、宋某某、吕某某、孙某甲、王某庚、巴某某、张某乙、亢某某、苏某某、冯某乙、李某甲、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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