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小学,无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闸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濉溪县闸河路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30mg/100ml,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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