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区**里**号,住辽宁省锦州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左右,在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号楼*单元走廊内,张某某因琐事与男朋友发生口角,被男朋友殴打,张某某开车到松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报警后,被民警查获酒驾。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为10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松山分局南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张某某伤情照片、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治安调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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