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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静一)(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号,住辽宁省锦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左右在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号楼*单元走廊内,张某某因琐事与男朋友发生口角,被男朋友殴打,张某某开车到松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报警后,被民警查获酒驾。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为10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松山分局南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张某某伤情照片、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治安调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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