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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新伟)(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伟,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固墙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固墙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伟酒后驾驶豫PFD**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商水县固墙镇固墙街时,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彭某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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