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1********,汉族,民盟成员,大专文化,大连市**中级**,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辽B7T4280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遇执勤交警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乙醇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交警立即将彭某某带至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以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4.43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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