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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56分许,被害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往马迹塘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大栗港镇大众灯饰门前路段时,遇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H*****小型客车停车打开车门。被害人章某某避让不及撞到湘H*****小型客车车门上往左偏移,熊某某驾驶湘H*****中型专用校车紧跟二轮摩托车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湘H*****中型专用校车撞到章某某,造成章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9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辆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熊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章某某持A1型驾驶证未注册登记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轮摩托车在道上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现场等待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受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另赔偿13万元给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照片;5.视频提取笔录、制作笔录和光盘;6.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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