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彭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明知彭某乙(另案处理)无相关资质经营收购、储藏机动车电瓶的活动,联系李某某等人商议驾车将彭某乙收购1282块的电瓶转移至李某某停放的蚌埠市禹会区金鹰实业公司院内货车上,在卸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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