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萍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萍乡市安源区**花园**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萍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栗县**镇**大道与**大道交汇处开发***房地产项目,2019年1月16日已取得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77758.86平方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修建萍乡市**路、**大道占用了***项目用地60亩,上栗县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以39950.86平方米(约60亩)土地进行等量等价置换。2019年3月开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平整土地启动***项目建设。2019年6月,上栗县人民政府将征收的60亩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山岭开发建设房地产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萍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55.81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
案发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56亩,复绿树种为无患子、木荷,成活率90%,经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查验收合格。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上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异地新造林56亩,经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