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8日,兰陵县**镇**村徐某某以买车为由诈骗兰陵县**镇**村李某某195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足以认定徐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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