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漯河市公安局万金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22时20分,徐某某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与普陀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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