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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平伦)(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高中文化,遂宁市船山区**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4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面包车从桂花镇石包村沿桂会路到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桂花派出所内处理村民赌博一事时被群众举报酒驾。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243.5mg/100ml,后将徐某某带至遂宁市船山区桂花中心卫生院抽血取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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