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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志成)(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52分许,徐某某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歙县县城驶往长陔乡磻坑村,行驶至歙县街口至王村线**村路段,遇到巡逻的交警。经执勤民警现场检查,徐某某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6人,实载41人,超员15人,已超出额定乘员5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黄山**公司出具的车辆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乘客朱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打印于执法记录仪的现场照片。

5、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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