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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振涛)(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村**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准备烧柴,驾驶他人四驱车,携带油锯、手锯,多次潜入黄泥河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窃取柞树风倒木,运至家中。经延边州规划院鉴定,涉案林木为风倒木,立木蓄积为2.1866立方米,原木材积1.95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72.28元。

案发后,涉案木材被收缴返还黄泥河林业局**林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补植林木,缴纳补植林木款1172.28元,拟补植林木470株,补植面积7.83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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