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吉B*****号出租车,在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派出所院内向外行驶至大门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50.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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