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住XX县XX路XXX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民于2001年在塔城地区老风口生态建管中心承包了2216亩地,其中退耕还林地1457亩,生态林地499亩。2005年徐某民发现12组14号井老化,抽出来的水不够浇树,造成树木死亡,2012年左右12组的树已经死亡很多,徐某民通知承包其地的胡满意把这些断带的林地犁掉,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徐某民在塔城地区老风口生态区开垦的林地面积为7.09亩,土地性质属地方公益林,人工造林、集体经营林地、农田牧场防护林,价值47269元。徐某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其毁坏的林地的恢复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塔地森公(刑)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3)林权证;(4)说明一份;(5)托里县林业局托林字[2013]64号文件;(6)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协议;(7)承诺书;(8)徐某民到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1)证人胡满意的三次证言;(2)证人杨锡文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徐某民的五次供述。
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据卷P50-60)、现场指认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明知是林地而指使他人犁为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7.09亩, 造成经济损失47269元,数额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徐某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积极恢复所毁坏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民不起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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