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H*****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附近路段,随意向右变更车道,致使车身右前侧与右侧同向车道由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赣H****学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后段发生刮碰,导致赣H****学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失控向左偏移,与对向车道由陈某某驾驶的赣H*****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甘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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