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吉B*****号**牌小客车沿本市龙潭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处,因忽视行车安全将行人高某某撞倒,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案,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6,188.4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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