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现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蓝色“江淮”牌的变型拖拉机,沿民裕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桐大道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驶入路口,与由北向南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杨某某经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45分许死亡。2019年6月13日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7月1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公路巡逻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于2019年7月3日已全部付清赔偿金30万元,被害人杨某某亲属对徐某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对徐某某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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