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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街区*******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8.9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徐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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