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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区,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年**月**日和20**年**月**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年**月**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于20**年*月到****网络有限公司上班,是公司的产品专员,负责公司运营游戏的问题反馈并报给**的技术部门,还负责地域麻将游戏玩法的收集。但其对于是否有人利用“****麻将”从事赌博活动,在主观上明知程度不详,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无法证实其是否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3、不起诉人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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