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4月份,在镇赉县**镇**村**队北侧,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林地为**林班**小班,面积为15.45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