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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东辽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吉D****3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乡**街**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民警在东辽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检材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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