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6********,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大专文化,系吉林省东丰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街**委**组,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驻县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与妻子李**在东丰县东丰镇内共同经营东丰县**房产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欲通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其办理位于东丰镇兴隆街机械厂商品楼**门企房的过户手续。商定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现金7万元人民币用于办理《税收完税证明》和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并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了收据。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以200元的价格从制售假证人员手中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税收完税证明》,并提供给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持有上述伪造的《税收完税证明》到县政务大厅一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所购门企房过户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所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系伪造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诈骗所得63,000元,并将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花费3000元)一并交给了被害人王某某。后县税务机关向东丰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诈骗所得7,000元,未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实际经济损失。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办理《税收完税证明》过程中使用了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积极向被害人退还诈骗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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