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浩)(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3****16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石河子市*************,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乡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7 日,阿塞**因无证驾驶被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查获,面临行政拘留处罚。阿塞**通过阿不都**、艾**、王**等中间人,联系被不起诉人徐*,希望其能帮忙疏通关系,使阿塞**免于行政拘留处罚。被不起诉人徐*谎称可以办理阿塞**免于行政拘留一事,但需要2万元费用。阿塞**遂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3月8日分两次通过艾**等中间人,将2万元现金交付被不起诉人徐*。被不起诉人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2020年3月20日,石河子市***纪委约谈被不起诉人徐*。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将2万元赃款退缴石河子市***纪委。2020年3月2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徐*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6日,石河子市***纪委将2万元人民币发还阿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记录;银行流水;收条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