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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思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思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思某某在盈江县**啤酒经营部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盈江县太平镇片区啤酒配送及收款的便利,私自挪用盈江县**啤酒经营部货款共计106562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思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盈江县**啤酒经营部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挪用资金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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