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豫G*****小型客车从**到***途径***线铁道口时被新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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