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戴某甲得知其哥哥戴某乙在位于漳浦县**镇**村**号戴某丙家中因琐事与戴某丁发生纠纷,便赶至戴某丙家中并拳打戴某丁脸部位置致其受伤。经鉴定,戴某丁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戴某甲赔偿戴某丁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书面谅解。同月28日,犯罪嫌疑人戴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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