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房某某以观赏为目的,使用猎捕鸟类猎具“滚笼”,先后驾车七次到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猎捕野生鸟类共计18只。猎捕后房某某将3只野生鸟类放入**木业院内的大型鸟笼饲养,其余15只野生鸟类放入其经营的**木业修理车间内的休息室饲养10余日后放飞。
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鸟类为白腰朱顶雀,系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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