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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承真真)(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承某真,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承某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1时许, 被不起诉人承某真驾驶豫PYH**6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水县袁老乡腰庄至孙武庄公路腰庄附近时,先后与在道路北侧停放的徐某星、徐某节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后又与在道路北侧坐着的被害人徐某星相撞, 造成徐某星当场死亡,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某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承某真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承某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承某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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