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抚顺**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抚顺市东洲区**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抚顺**有限公司、杨**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抚顺**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杨某某,于2013年年末主管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过程中,在副总工程师赵某某(已于2015年1月死亡)为公司设计西部采区第十二工作面煤炭施工图纸,作出越界开采施工设计时,杨某某明知设计属越界开采,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仍审核同意,并安排掘进施工。该工作面于2014年4月至6月进行越界开采,所得煤炭归**有限公司所有。
经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一勘探队专项检查报告显示:抚顺**有限公司西部采区第十二工作面东西越界开采35米,南北越界开采46米,越界开采面积797平方米,越界开采实际采出煤炭量6310吨。
经抚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2014年12月15日为基准日期,煤炭6310吨,价值889,710元。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抚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二、没收违法所得889,710元,三、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266,913元。以上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抚顺**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共价值人民币889,71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不起诉单位抚顺**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较轻,已接受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并缴纳罚款,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抚顺**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