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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操龙一)(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咏梅。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在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居委会决坑组家中饮用白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货车到石台县仁里镇兰花苑小区旁边的广告公司工作。约一小时后,操某某驾驶皖******小货车行从广告公司出发,沿仁里镇秋浦路行驶至秋浦路老中医院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鉴定。

2019年12月30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操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6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操某某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指导精神,决定对操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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