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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文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35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现住**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晋******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村家中驶出,途经南二环、胡兰大街、东环路后左转弯驶入学府路,06时01分许其沿学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府路与省道320线26km+350m十字口直行时,与沿省道320线由西向东驶来直行的邸某某驾驶的**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邸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某某负主要责任,邸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案、积极救助、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文某某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邸某某人口信息;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樊某某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文)公(司)鉴(尸)字[2020]003号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驾驶证、车辆信息;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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