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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斯坦江·沙德尔)(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某某男,维吾尔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201********2158,大专文化,伊宁火车站员工,现住新疆伊宁市东梁街矿治局生活基地*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4时47分,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某某酒后驾驶新F50M**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宁市中亚国际大酒店内侧道路行驶至酒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斯某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案发时为挪动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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