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址河南省*******。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17时,方某驾驶豫SQ8983小型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沪霍312国道904KM+300M处,与同向行驶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及其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廖**、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廖**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1日死亡。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案件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会造成涉检上访风险。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长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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