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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81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绥中县**路口路段被葫芦岛巡防二大队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对驾驶员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对驾驶员施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2.46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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