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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旷骏)(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居住地为吉安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旷某某与被害人旷小安及旷小龙在敖城镇旷家村委会门口,因年前在上海旷某某欠旷小安房屋租金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后被当地村民劝开。旷某某回家将事情告知其父亲旷功厚,旷功厚即到旷家村委会找到旷小安理论继而发生争吵,旷某某见状从地上拾一砖头朝旷小安砸去,将旷小安左额头砸伤。

经吉安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旷小安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旷小安获得了五万元经济赔偿(含支付3000元房租款)并谅解了旷小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调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资料;2、证人旷小龙、旷下生、旷功厚的证言;3、被害人旷小安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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