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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易家湖)(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下称易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5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易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万载高标准农田项目公开招标,潘某某、易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辛某甲、陈某某六人总共借168 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报名后, 潘某某发现别的参与投标的公司为宜春团伙和高安团伙控制(宜春团伙和高安团伙均借公司资质参加竞标)。开标前, 潘某某(万载团伙代表,成员有易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辛某甲、陈某某)与叶某某(宜春团伙代表,成员有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卢某某(高安团伙代表,成员有汪某某、江某甲、黄某某)在万载县嘉华酒店商谈, 三伙人按所出公司的多少内部分摊25个标段,高安团伙借的公司资质最多分得9个标段, 宜春团伙分得8个标段,万载团伙分得8 个标段。三伙人统一制作报价,万载方由潘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宜春方由叶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高安方由卢某某制作标书的报价,三人各自定好报价后,分别用U盘装好再分发给各自联系的公司制作标书。其中,易某乙和辛某乙合伙入股易某甲标段,俞某某和尹某某帮助潘某某借公司资质参加竞标,江某乙在江某甲公司帮助其借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的工作,最后,高安人获得5 、6 、7 、8 、11 、13 、15 、24 、25 共9 个标段,宜春人获得1 、9 、10 、12 、16 、17 、18 、21 共8 个标段,万载人获得2 、3 、4 、14 、19 、20 、22 、23 共8 个标段。另查明,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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