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易**,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41,文化程度:文盲,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莎车县***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莎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易**出门卖水果,途经莎车县**路小区***餐厅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上钥匙未拔,在买完水果返回途中,将电动车骑走,藏匿至放至莎车县***家中,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莎车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受害人损失已追回,经莎车县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价格为2848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为初犯、电动车鉴定数额为2848元,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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