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县,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大道**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9月份,曹某(已起诉)驾驶西后*****号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先后在庆阳市西峰城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信号基站(以下简称信号基站)采用撬门拆卸的方式盗窃作案7起,共计盗窃蓄电池78节,价值31690元。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先后6次收购曹某盗窃的蓄电池68节,价值27450元。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4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公馆马路对面的周岭信号基站,用撬杠撬开基站设备房房门,发现地上有卸下来的蓄电池,遂盗取8节蓄电池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8节蓄电池出售给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建材城北侧晋某某经营的“某某废品回收部”,获利1293元。经评估,被盗8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420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十字东北角的信号基站。用撬杠撬开基站设备房门,用扳手拆卸蓄电池12节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12节蓄电池出售给晋某某,获利1940元。经评估,被盗12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4770元。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与育才东路交汇十字东北角的信号基站,发现上次被其损坏的设备房门没有维修,遂推开房门进入设备房,用扳手拆卸蓄电池12节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12节蓄电池出售给晋某某,获利1940元。经评估,被盗12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4770元。
4.2020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汇景家园东侧的信号基站,用撬杠撬开基站设备房门,进入设备房后,用扳手拆卸蓄电池12节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12节蓄电池出售给晋某某,获利1940元。经评估,被盗12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6042元。
5.2020年9月4日凌晨3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汇景家园东侧的信号基站,发现上次被其损坏的设备房门未维修,拉开房门进入设备房,用扳手拆卸蓄电池12节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12节蓄电池出售给晋某某,获利1940元。经评估,被盗12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5724元。
6.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曹某驾驶西后*****号三轮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公馆马路对面的周岭信号基站,发现上次被其损坏的设备房门未维修,遂拉开房门进入设备房,用扳手拆卸蓄电池12节盗取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曹某将12节蓄电池出售给晋某某,获利1940元。经评估,被盗12节蓄电池市场价格为5724元。
案发后,晋某某退赔27450元已经发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本院认为, 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铁塔公司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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