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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9********,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单元**楼。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0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晏某某驾驶赣******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新欣互通立交桥上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欧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某受伤后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3月15日2时许,被害人欧阳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系因颅脑功能衰竭死亡。根据《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晏某某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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