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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晏某某)(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绰号“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5********,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上高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07年开始陈某某伙同晏某某在未征得上甘山林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占用上甘山林场原石蚁凹分场“端坑”山场的林地至今,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将“端坑”山场内的林地租赁给他人办钎厂和建猪场牟取个人利益。鉴定意见为:陈某某、晏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3.02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高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晏某某主观上是否同意陈某某将涉案山场出租给他人办钎厂和建猪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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