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晚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晚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镇**楼下路段时撞在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号小型轿车上,后该车车主报警。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晚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02.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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