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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付金)(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4********,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在福贡县上帕镇腊乌村委会娃底二组76号被害人胡某某家里喝酒,酒后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矛盾,普某某便殴打胡某某,造成胡某某腰部、额头等部位受伤。经福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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