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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6********,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专科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楚雄市****小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E*****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普某甲、李某甲三人由南华驶往利皮河小组。当日18时06分许,车行驶至张掖-孟连G227线K2743+ 600米处(利皮河岔路),右转转往利皮河岔路口过程中,碰撞桥梁南侧的护栏后,驶离桥面翻入**河中,致乘车人李某甲、张某某、普某甲及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李某甲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普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卡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某、普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 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6.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抢救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鉴于被不起诉人系被害人的孙女,法与情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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