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阿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7日、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到2019年,曲某某2018到2019年,曲某某在先锋乡刁家段村南石砬山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改变林地性质面积为24.54亩,村南2公里处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8.22亩,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总面积32.76亩,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的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曲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曲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没有砍伐树木行为,在无树木的林地种植绿豆只为解决生活问题;二、其行为属林下种植,种植的是低杆的绿豆,原地块无树木;三、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允许有条件的发展林下经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3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林下种植应发展中蒙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种植玉米、高粱、葵花等高杆作物”;四、曲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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